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学校家具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金额为100万元,有5家供应商参加。磋商文件在资格性要求中明确“法人代表授权书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签名章”和“响应供应商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此外,磋商文件还规定,在磋商活动开始前,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5家响应供应商全部通过。
在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A供应商法人代表授权书上未签字,也未盖签名章。经所有评审专家再次核实,A供应商确实未在法人代表授权书上签字或盖章,同时,评审专家还发现B供应商提交材料中没有社保缴纳证明,也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商议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相关规定,这两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认定为无效响应。因此,通知A、B供应商退出磋商环节,剩余3家供应商继续磋商。
问题引出
磋商过程中发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资深人士顾澄珊介绍,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两家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应通知其退出磋商,剩余供应商满足三家可继续磋商,若不满足三家,该项目应当终止。
天水师范学院信息学院教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董忠认为,具体要看磋商文件如何规定。本案例中,A、B两家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属于无效响应,磋商小组通知这两家供应商退出磋商,剩余供应商满足三家继续磋商。
北京市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为,如果该项目磋商还没结束,磋商小组应在磋商过程中进行纠错,且纠错记录须在评审报告中体现。如果磋商过程中未进行纠错,磋商结束后被采购人发现,这种情况属于214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不一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而214号文并没有规定只与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再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也是可以的。所以,本案例,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5家响应供应商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在磋商过程中又发现A、B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磋商小组应及时在评审现场纠错,并通知他们退出磋商,剩余供应商满足三家可继续磋商,不满足三家应终止评审,纠错过程须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